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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联简介

章程

信息来源: 市社科联 发布时间: 2023-11-24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3年11月24日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南通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南通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联系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回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南通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思想支撑、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团结凝聚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

第六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贯彻落实《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依法依规对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强化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的党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具有南通特色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模式。

(四)对县(市、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以及本会非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

(五)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加强智库研究与交流平台建设,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推动南通地方特色智库建设,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七)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促进市内外学术交流。

(八)受南通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九)加强学术社团之间、学科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及全省各设区市社会科学界的联系。

(十)组织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图书、期刊,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传播与转化。

(十一)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风建设,依规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十二)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推动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十三)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包括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县(市、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和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组织。其中,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分为本会业务主管和非业务主管两大类别。

第九条  县(市、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以及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非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可申请加入本会,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推选的代表享有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优先获取和使用本会的学术资源和相关信息;

(五)申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开展重要业务活动时,可以向本会申请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根据本会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需按规定向本会报批报备,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究成果和基本统计资料等。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按其章程开展活动,本会可以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主动注销登记或被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者,会员资格即自行丧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会员和高校、党校、科研机构、市直有关单位以及本会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审议和通过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者修订、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高校、党校、科研机构、市直有关单位或者本会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所在社科学术社团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其理事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原推荐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会员退出本会,其推荐的理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增补或免除理事。

(五)研究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市委提名,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届中,常务理事、副主席离开所在工作单位,由原所在工作单位提出替换人选,按照组织程序报批,并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向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产生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四)审议批准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五)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及重大事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市社科联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与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本会机关在市社科联党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