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02〕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实施评奖工作。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科联内),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六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人和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本市个人和集体与外地个人和集体合作的科研成果,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但在本市作者任第一或第二作者并有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情况下,可参评全书。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九条 已获全国性基金会、中央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不含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全国和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市的社科成果评奖。
第十条 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参加评奖,但每个作者在同一次评奖中只能入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成果的,可再入选一项。
第+一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县区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奖办公室委托各县(市)委宣传部设立申报点。
第十二条 申报均需填写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有一份必须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成果工作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进行。按学科分类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
第十四条 初评、终评均实行回避制,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不得担任评委会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评审人员在工作中绚私舞弊的,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对某一新兴学科有所建树或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或对解决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在国内、省内有较好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贡献,在学术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或对解决我市较重大实际问题有相当应用价值,并得到市级以上有关单位较高评价,在省内、市内产生较好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对某一学科的一些问题的研究有所创新,或对解决某个实际问题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得到市级有关单位较高评价,在市内外产生较好影响的成果。
第十七条 每次颁奖成果控制在70-80项,其中一等奖3-5项,二等奖10--15项。获奖项目应经市政府批准。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示,公示期限30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成果,由评委会负责审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额3000元,二等奖奖金额2000元,三等奖奖金额1000元。
第十九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的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的,由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作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学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南通军分区,
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边防支队,南通边检站。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3月14日印发 共印400份